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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立法院現有113席立法委員,而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區則包含73個區域立委選區、2個原住民立委選區和1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。依1947年公布的《中華民國憲法》及《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》,中華民國政府於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》,並於1948年舉行了立法委員直選。此後由於中華民國政府遷台,直至1969年才制訂《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》,並在臺北市、臺灣省舉辦了第一次立委增選。1972年,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制定了兩條辦法,使臺澎金馬地區得以三年舉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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